临时价格干预(temporary price-intervention),是指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2010年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的主要范围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如对成品粮及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水、电、气、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干预。但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商的商品价格变动不在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