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9月1日施行

2010-09-01 10:43阅读:103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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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高校信息公开、居民营养改善……9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施行,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及百姓生活产生深刻影响。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范自然灾害救助

  9月1日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施行,将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条例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饮用水、食品、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高校开展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将公开

  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公开。

  办法细化了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学位评定、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财务资产管理,师资建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十二类信息纳入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并规定了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此外,还要求高校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办法规定高校重要决策事项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社会评议时必须吸纳师生员工代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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