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不得调价

2010-08-03 09:33阅读:121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字号

  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意见。

  13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规定了5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明确了政府定价依据之一的成本因素。不过如何核定成本,一直未有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往往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成本问题各执一词。

  此次草案规定,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六种费用将禁入定价成本

  草案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赞助、捐赠、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公布

  为增强定价的透明度,草案要求,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应当制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并在制订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如何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