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这为积极利用金融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
然而,上述法律体系与新时期的发展需要越来越格格不入。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其次,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第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为此,外国投资法在2014年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次年初,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草案迟迟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在修改外资法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近两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形势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在此过程中,要不要单独制定一部外商投资法也一度存在分歧。比如美国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其法律是分散在各个行业和部门之中的,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有些部门认为应将金融外资内资统一合并。
专门出台外商投资法主要是为了促进与保护外商投资,稳定外资信心,而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内外资一律平等。草案要求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