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

2018-05-05 01:18阅读:7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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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北京表示,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国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境外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服务境内企业和居民跨境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能力有所提高,积累了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初步经验。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基金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

常德鹏指出,总体来看,中国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境外机构经营比较稳健,整体风险可控,发展趋势向好。但这些境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发展定位不清晰,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主业不突出,盲目扩张业务;组织架构复杂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控难度加大;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等。

为此,证监会制定了统一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范畴,细化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24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建立对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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