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个人征信机构依然“无照驾驶”

2018-01-08 10:41阅读:6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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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央行发布公示,受理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回顾近期征信业管理的动向,此前市场所传的“信联”,也就落在如今的百行征信头上了。事实上,百行征信并不是一个“外来的和尚”,它是由目前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市场机构共同参与组建,各持股8%,不过大股东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

说起征信,大家一点都不陌生,市场上以征信命名的机构并非少数。不过稍加注意便会发现,这些众多的征信机构中,从事的征信业务多是企业征信业务。当然也有不少人宣称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这在近几年大数据技术渐成时尚的情形下尤其常见。只要是数据挖掘、数据分析,甚至行业评比都自称是征信业务,当然期间也不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征信服务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统计,截至目前国内存续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约140家,企业征信业务可谓全面铺开,但个人征信机构始终难有大的推进。

迄今,官方承认准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企业仅有8家,但8家中依然未有一家获得业务牌照。这背后在于个人征信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敏感业务。个人征信意味着将一部分个人信息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领域,因此需要在征信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严格把握好界限,否则很可能导致大范围公民个人利益受到损害。

2013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这表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设立属于备案制,不需要征信监管部门发放业务牌照便可开展。

针对个人征信业务,《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特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从上述规定即可看出,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监管要求差别悬殊。

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年后,2015年初,央行允许8家市场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这8家机构其实也就是如今百行征信中持股8%股东,分别是: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北京华道征信等。央行通知准备时间为6个月,然而,6个月后没有一家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如今两年多过去了8家机构依然是“无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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