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印发《试行办法》 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发展

2015-02-03 09:36阅读:7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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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月2日,中国保监会表示,近日已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发展。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的经济活动。相互保险组织的独特优势在于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就国际经验而已,相互保险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发展相互保险的意义之一在于,发展相互保险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给广大农民搭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和风险。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

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

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针对相互保险的基本监管原则,《试行办法》对不同规模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适当区别对待,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基本按照保险公司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区域性、专业性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监管要求。对区域性、专业性等中小型相互保险组织将探索授权各保监局实施属地监管,条件成熟时,还可逐步实行注册制管理。

上述负责人透露,除了《试行办法》外,接下来保监会还将进一步在组织治理、信息披露、章程制定、偿付能力、分支机构以及风险处置等方面制定配套细则,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相互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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