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已修改 投资者准入门槛或降低

2015-01-26 02:50阅读:3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据了解,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最新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很大不同,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

具体来看,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投资者(单位或个人)投资单个融资(中国融资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项目的最低金额要求,从不低于100万元降至不低于10万元;金融资产方面,从不低于300万元降至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个人)——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为50万元;取消了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单位)。

此外,据了解,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也已确定,成员共有8位,包括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人士。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办法》对中介机构有了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指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且对中介机构条件进行了六方面规定。修改后的《办法》要求,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对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可以自建众筹平台,也可以通过外包的众筹平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

修改后的《办法》对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然要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需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业内人士认为,对专门提供众筹平台服务的中介机构设定高门槛,有利于提高平台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技术保障,且要求对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对中介机构要求500万元的门槛征求意见时,部分业内人士反映要求过高,相关人士表示,《办法》设定高门槛,目的是防止平台良莠不齐,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较大风险;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券商均有实力开办众筹平台。

《办法》对融资者范围也一并进行了明确,指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为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服务,融资者应当为企业或拟设立企业的发行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据悉,投资单个融资项目最低金额降至10万元;金融资产降至1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取消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