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未来能参与的投资者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同时,证券经营机构也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导致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众筹平台良莠不齐。因此,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证券业协会起草上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
据悉,本次意见稿对投资和事后保护等都做了一定的规定。其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不仅投资者必须为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实名注册的特定对象,而且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此外,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方面,证券业协会要求,投资者不仅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标准,而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本次管理办法意见稿还指出,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不过,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