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我国《证券法》修订应考虑建立证券市场赔偿基金

2014-11-17 03:24阅读:7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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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证券法》及《期货法》等两部市场基本法的修、立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据悉,两法已结束了在证监系统内的讨论,按照立法修法规划,证券法修订案将在2014年12月进行初审。

针对《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市场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在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表示,应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有关民事责任适用的范围,建立证券市场赔偿基金。

王利明指出,目前,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要在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必须经过一个前置程序,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王利明表示,这个前置程序门槛较高,按照现行规定,一定要做出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导致一些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却实实在在造成损失的行为无法给予追究,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王利明还指出,关于虚假陈述计算方法需完善。司法解释30条规定了虚假陈述人的财产用来赔偿对投资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和印花税。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情形,来确定不同损失的财产计算方式,并且,在确定这个计算方式的时候,应当向投资者适当倾斜。

在资本市场很多虚假陈述的案件里,往往出现投资者可能因为虚假陈述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是责任主体却因为资产不足难以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情况,特别是上市公司脱产、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等极端案例,都可能使投资者最后的损失落空。

对此,王利明强调,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者损失填补机制,有必要建立证券市场赔偿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证券交易中提取专项费用,或是证券投资基金交纳的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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