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法规先行 三类禁止行为界定不易

2014-09-25 02:30阅读:4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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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私募业界关注的话题。针对该办法的部分条款,近日,监管层相关人士对市场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解释,即: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由于此前一直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国内部分私募基金(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的发展难免存有灰色地带,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带来行业的重大变化。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私募基金的打擦边球行为势必得到震慑。

也有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乐观,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行为的界限较难确定,彻查这三类禁止行为并不容易。

在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方面,监管层相关人士称,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理应禁止。

实际上,在私募基金领域,某基金管理人名下多只产品业绩分化明显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比如,通过做大一两只产品业绩,从而达到做大品牌和实现营销的目的,借此发行多只产品做大规模。

“同一基金管理人名下多只产品业绩参差不齐可能有很多原因。例如,成立时点不同或基金规模不同导致业绩参差。此外,也存在另一种原因,为做强其中某只基金而损害了其他基金的利益,导致其他基金业绩不佳。”有研究员说。

监管层人士解释称,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

在关于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方面,监管层则明令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研究人士表示,简单说,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便是‘老鼠仓’,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便是‘内幕交易’。由于此前鲜有监管层介入,这些行为在私募基金界似乎比公募基金更加普遍。但如果不是做得太明显露骨,要查起来也并不容易。

“从鼓励私募基金备案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我们确实感受到私募基金监管环境的步步收紧。如今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很大,纳入监管体系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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