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市场调查研究报告)补充资本。
1月9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来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通知》除对减记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外,也对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上交所备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程序做了说明。
考虑到减记条款相关的特殊风险因素,上交所在《通知》中明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公开发行的减记债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应当为《通知》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是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仅发行时最近一期末的总资产为5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可以在上交所采用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三是加强减记债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业内认为,《指导意见》和《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拓展到交易所市场,这对推进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互融互通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