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社厅解读《失业保险条例》 农民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3-12-25 11:07阅读:8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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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截至2012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中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达19.8万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40.7万人。

而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新《条例》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也可以跟城镇职工一样,领取统一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现行政策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在失业金基础上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女性还可以一次性加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来要由个人支付,现在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新《条例》还增强了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包括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新《条例》同时允许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减少裁员。

新《条例》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细化流程。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此外,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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