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及部分保险公司,诸多银行保险监管指标被量化。
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两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机构(中国电子邮政服务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省级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工作内容为:培训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帮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解答客户对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疑问。”
不过《征求意见稿》在细节中也做出明确规定,符合驻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人员需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有显著区别,不可与银行工作人员“撞衫”。保险公司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新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银保产品应更注重保障性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需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其中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银邮代理保费总收入的20%。
此外,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如果出现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确定的投保声明。
同时,新的《征求意见稿》更注重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对犹豫期做出调整,将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产品犹豫期定为15个自然日,长于现行的10天。在犹豫期内,客户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客户所交纳的全部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