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布 利好银行电力等传统蓝筹

2013-12-16 11:11阅读:4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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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优先股发行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优先股(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在A股的试点正式具备了操作层面的纲领性文件。

在发行条件上,《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优先股试点的展开将对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强、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的银行以及电力行业形成利好。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上证50的成分股中,包括了兴业银行等10家上市银行。而今年三季度末的资产负债率来看,剔除了银行保险之后,剩余31家 成分股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4.05%。其中,中国建筑、中国重工等资产负债率均在70%以上。

业内分析,由于优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强、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比如银行、电力、交运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发行优先股可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有助于这些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提升行业估值。另外,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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