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次征求意见,昨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新《办法》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注意到,监管层主要对法人机构设立条件、相关业务开办的行政审批方面做出了调整。
如在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取消了此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风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条款,而是用“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来代替,同时加上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此外,《办法》中删除了“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道,比如一些村镇银行可能会引入地方政府所属的投资公司参股,地方政府的资本介入有利于银行迅速融入当地政商环境。
虽然《办法》只是对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并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但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其实2006年发布的原《办法》中,中资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就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就是说监管层一直同意民资设立商业银行,只不过在审批方面监管层没有松口。此次虽然只是在原《办法》基础上的修订,但是也为未来民营银行的彻底放开提供了最基础的框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