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金融机构共同起草意见 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2013-11-09 02:38阅读:3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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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共同起草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起草《指导意见》意在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推动商业银行更好更快发展。

发言人指出,《指导意见》的发布,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中国债券市场调查研究报告)和互联互通。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在稳妥提升资本质量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同时指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即可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发行主体范围,发行主体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此外,《指导意见》还为拓宽发行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如果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以依照《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事先报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取得中国银监会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具体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另行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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