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交所昨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评价办法》指出,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上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
据了解,《评价办法》为了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评价标准在坚持定量原则评价的基础上,适用范围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层面,同时在评价中引入公司自查机制,引入加分因素,并且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
上交所表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权威性。同时,能够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