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办法》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在设立民营银行门槛方面,规定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在股东资质上,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在政策推进时间表上,今年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应该基本完成。11月至明年1月,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
一位金融业分析人士表示,上述《办法》是否在全国铺开仍有待考证,但基本符合监管层一贯的思路,而在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建立之前,民营银行大规模的铺开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