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

2013-09-07 09:56阅读:4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原创

字号

日前,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有利于有关部门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

《通知》明确,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具体来说,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通知》规定,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治理来说,股权多元化有助于股东之间利益制衡;而从充实社保基金这一战略层面考虑,国有股本身就是要造福全民,通过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有助于社保安全网的建设,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更显长远。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