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前已实施一周年。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8月24日,全国共有27个省份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然而,《意见》下发一年来,各地执行情况苦乐不均。除青海等少数省份实现了制度的全省运行,全国大部分省份仍然以局部试点为主,制度的覆盖面有限。
国务院医改办原副主任徐善长在24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举办的大病保险座谈会上表示,筹资水平是大病保险制度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直接影响到起付线和政策的实施效果。但实践中这一指标落实得不理想,除青海、吉林的筹资水平较高达到50元以上,大部分地区的筹资水平并不高,一些地区筹资水平则偏低。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服务项目的增多,社会经办机构已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是有必要的。但是大病保险仍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需要针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做出相关限定。业内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政府招标以及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过高,不仅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之后还需交纳数额庞大的履约保证金。保险公司在承办过程中可能出现收益的旱涝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