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补充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

2013-08-13 03:34阅读:7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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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今年年初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为此,多家银行为了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也纷纷向监管部门申请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近日,为了确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银监会于近期制定发布了包括《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等在内的多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

《补充监管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本行资产组合实际的内部评级法实施规划,持续提高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确保自获准实施内部评级法后三年中内部评级法能够覆盖主要风险暴露。获准采用内部评级法后,若商业银行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银监会将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整改计划并报银监会批准。对获准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退回到权重法;对获准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退回到初级内部评级法。

《补充监管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应审慎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商业银行内部估计值的1.06倍。此外,商业银行应根据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数据、内部政策流程、经济周期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审慎估计违约损失率,鉴于房地产价值波动的周期性特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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