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整顿银行通道业务

2013-03-28 11:06阅读:5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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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了规定。有银行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用行政手段限制了银行通道业务,这与市场化方向相悖。

8号文指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行人士表示,去年走银信合作和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都暴增,下文约束通道业务也在意料之中。

所谓通道业务,是指券商提供通道,帮助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为银行做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券商通过帮助银行代持资产等方式,赚取资金收益。在银信合作受到严密监控和限期清理的要求后,银行(3C银行保险箱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的资产转移开始取道券商,暂时只有鼓励,无任何限制。业内通常认为,这样的通道业务不过是银信(银行和信托)合作的变体。

去年年初,券商资管规模为2800多亿元,短短一年间以惊人之速跃至2万亿元。

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的要求原来监管早就提出来了,我们也早就这么做了。”银行人士表示。

所谓资金池理财产品,指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一位负责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者坦承,不时有为了逃避监管的“创新行为”,如为了应对监管要求银信理财产品进表问题,就有信托和银行见招拆招。

伴随着监管当局对银信合作作出种种限制,而券商的“创新业务”放开没有任何禁忌之时,银行开始用券商来当通道行同样之便。“托管给券商,这相当于银行把资金池期限不匹配的风险转移给券商。”一位券商人士称。

对于券商而言,和银行合作等于得到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券商不像银行的资金池可以滚动发行,能保证如此高流动性的只有银行。”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人士称。

8号文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此外,8号文还规定,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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