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最近再次推出新政,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这一规定是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润滑油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1元/升来征收。
业内人士分析称,新政策出台后将会有利的打击此类避税行为,同时市场上以各种名义倒票的贸易商也将有明显的减少。
新政将直接打击调和汽油的市场成本优势。以山东芳烃汽油为例,密度在0.72~0.73为例,征收消费税后其价格将增加369~389元/吨。而以华北地区调和国三93#汽油方案添加,芳烃汽油添加比例在30%左右。可知,增收消费税后,调和国三93#汽油成本将增加约410.3~416.3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