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新消息称,商务部目前发布了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延长对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
公告称,如果现在就终止原来的反倾销措施,那么上述国家进口氨纶(氨纶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对于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就有可能会继续或者再次发生,有可能会损害大陆产业。经过国务院关税委员会的商量决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