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发布

2012-01-10 10:31阅读:5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所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可享受优惠的蔬菜品种包括各类常见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除了新鲜蔬菜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同属此次免征增值税范围,而各类蔬菜罐头则不在免征范围内。

《通知》表示,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据了解,目前对蔬菜流通环节主要征收为3%和13%两档增值税税率。此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已提出要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具体落实后将有利于蔬菜价格的稳定。财政部表示,未来还将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试点,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努力保障实现粮食稳产增产.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