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25 12:38阅读:112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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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规定,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非主业投资合计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40%,以保证其主业经营安全。

  2010年,保险业将面临1.5万亿元的资金配置压力,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渠道,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细则又因种种原因一直“难产”。因此,部分保险集团及旗下公司开始蠢蠢欲动,开始先行布局不动产,有的甚至试图绕过拟设的5%投资上限,通过参股或控股地产公司来进行渠道拓宽。

  对此,市场无不担忧保险公司不断加大不动产投资会出现本末倒置现象,除了影响房价稳定,也会影响保险业的稳定。对此,《办法(试行)》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保险类企业等四类保险类企业。

  同时允许保险集团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但是规定保险集团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同时为保险集团经营非保险类业务设定了上限,如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合计不超过集团净资产的40%。

  为了防止非主营业务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办法(试行)》指出,“集团下属的保险子公司未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其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当危及到保险子公司经营状况时,保险集团也将不得不面临降低对子公司所持股份的选择,如限期处置非保险子公司的股份,或降低所持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办法(试行)》还对保险集团的业务范围及资金运用做出规范,如保险集团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出资。

  据了解,目前中国保险业有7家集团公司和1家控股公司,分别为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太保集团、阳光保险集团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公司。截至2009年底,上述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2009年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三项均占行业总规模的3/4。

  此外,《办法(试行)》还对保险集团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设立需连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最近三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等。

  24日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蔡基谱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保险集团公司市场准入,严把入口关,逐步建立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集团管控、风险防火墙、并表监管等关键领域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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