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监管收费全线下调

2008-12-05 01:38阅读:97

作者 : 未知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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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调低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监会将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通知指出,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外,保监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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