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报废车辆来说,“五大总成”是可回收的主要零部件,能否能再利用,决定着报废车辆的剩余价值。然而,运行多年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车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这为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消除了法律障碍。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这种“放”“管”结合的思想体现在新管理办法的各个方面。如《办法》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6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随后,商务部多次提出要积极推动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车辆报废处于机动车循环产业的末端环节,在修订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产业链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制定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