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8月,包括交通运输部等在内的10部门便公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而在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时,强调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任何一个租赁产品,都应该强调一个时间段内仅收取一份押金,”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车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如今所谓的互联网租赁单车模式,其实是一对多的模式,亦即一辆单车收取了多份押金。这种行为严格而言并非租车、亦非信息服务,而是金融服务中的不当盈利(数倍盈利)。”
依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无论线上或线下商业形态,都应当平等化对待。诸如线下租赁自行车,都是在租车前付给押金、还车时偿还押金,互联网租赁单车模式也应如此为之。并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参与,在返还押金时更应当即时、简约,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合法合约的行为。
单车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依法退赔消费者的押金和预收款,“押金的法律属性应该是质押,使用时做担保,用后应该立刻原数返还,也就是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共享经济的尝试、创新、残酷的竞争不能由消费者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