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车辆标准理解差异大

2017-06-04 05:09阅读:5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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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二手限迁的最高层级文件是去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其中允许限制迁入车辆有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另一类是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各地在落实“国八条”的文件中均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老旧车和黄标车。根据环保部等六部委此前的通知,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原则上“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但后期出台的文件,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车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已经明确了对“老旧车”不限制迁入。去年底,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除外”条款只包括“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与“国八条”相比,少了“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上述落实情况函则进一步明确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除外”条款,只包括“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和地域限制,“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也就是“老旧车”不在限迁的范围内。

多数地方城市对此种“标准”变化理解不一,按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执行上位法”的原则,很多地方执行了“国八条”的标准,对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老旧车”禁止迁入。下级行政机关要改变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或法律时,特别是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变更时,最稳妥的办法不是直接进行改变,而是报请上一级机关来定夺。如按“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执行上位法”执行,下级机关的‘政策改变’就容易引起质疑。而各地方政府的做法也涉嫌违反国务院303号令以及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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