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适房欠物业费将禁止上市

2015-01-17 10:56阅读:9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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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征求社会意见,未来符合上市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没有结清物业(物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将无法正常交易。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提交上市申请时,应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产权人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

新建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含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服务收费。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产权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配租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在本市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经验,且在最近两年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机构优先选聘有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经验的企业。

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的“住宅服务二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委托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住宅物业的服务管理工作。已竣工交用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按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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