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山东农民工自建房也能用公积金

2015-01-10 12:02阅读:4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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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据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已首次出台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2017年起山东将工作稳定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农民工自建住房(流动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以用公积金。

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不是指所有农民工。从山东省情况看,进城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占农民工总数的89.4%。

根据《意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目前,威海、莱芜等市出台了专门的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据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透露,威海市已经制定了进城农民工缴存公积金政策,并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了界定,规定为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执行,购买自住住房或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外,《意见》提到,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

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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