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部委发布廉租房并轨公租房新规 承租家庭租金不变

2014-02-19 02:31阅读:5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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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的廉租房,会优先面向廉租房(中国廉租房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实物配租家庭公开配租,在实现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区县可将剩余廉租房作为公租房面向保障房申请家庭配租。

并轨之后,缴纳的租金是否会有变化?这是廉租房家庭最关心的。对此,《通知》中拟规定,并轨后,租金标准由各产权单位按照北京公租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已批复标准租金的廉租房项目,可将现行标准租金作为并轨后的公租租金标准执行。各产权单位统一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应缴租金,实现“同房同价”。

负责人表示,对于承租家庭来说,并轨后租金是不变的。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承租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廉租房的,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租赁合同,仍按照廉租房政策规定交纳实缴租金,租金交纳方式不变。

此外,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廉租房与公租房全面并轨后,不但对保障家庭没有影响,而且还会大大方便这些家庭。《通知》中拟规定,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但又符合保障房条件的,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其廉租实物住房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承租家庭可按照合同约定退房或申请按照公租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

承租家庭如果申请继续承租,应在30日内,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房资格。符合公租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同时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资格。如果承租家庭未按规定在30日内申请续租和保障房资格的,视为放弃继续承租原住房,要按合同约定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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