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思路后,各界亟待看到该政策落地的进展。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明确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有限,必须先试点后修法。
陈锡文表示,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会涉及到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其中,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同等价格是肯定需要修改法律的。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根据三中全会新的政策,这条就需要做出调整。”陈锡文表示。
另外,我国《宪法》第十条也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对此,陈锡文直言,如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而这部分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今后的城市土地就不完全是国家所有,也会有集体所有的部分。
陈锡文举例称,如果一个乡镇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规划入城镇建设用地了,那么这部分用地就不是被征收而是被直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了,但这块地却依然保持着农村集体所有的性质,这就涉及到修法的问题,需要进行试点之后看结果再确定是否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