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高不下的购房热,大量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北京法院。据悉,为公开透明审理此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中国商品房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相关法官说,《指导意见》出台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产证但是尚未拿到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将不再适用。
法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中未取得房产证进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机械地按照这一规定裁判,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比如买卖双方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进行二手房买卖,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以未取得房产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将助长卖房人恶意毁约的行为,此外对买房人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