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用途价格均应管制

2013-12-30 01:46阅读:4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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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限于四种情形: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村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对这一法条的突破。这是否意味着上述四种情形之外,也可以到“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获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从土地二级市场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需审批,只需到国土部门登记呢?学界的一项研究报告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该报告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规定严格的条件和政府审批程序。而对这一观点,受访村民6成以上表示认同。

课题组给出的理由是:采取审批制,对其交易价格、流转量、用地目的等进行合理性审查,可以抑制价格投机、大量囤地;可以防止损害集体成员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防止对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小君教授表示,我们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绝不是要鼓励将集体土地大量地投向建设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然是我们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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