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召开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对草案作了较大幅度修改。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四条,建筑(建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点保护建筑认定申请。对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建筑保护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为鼓励当事人申请认定重点保护建筑的积极性,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建筑保护专项资金,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为加强重点建筑保护,新增条款还规定,规划部门应对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开展普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进行重点保护建筑认定。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在醒目位置设置重点保护建筑标志。严格控制在重点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重点保护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要求,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设施不符合重点建筑保护类别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同时规定,擅自迁移重点保护建筑的,相关部门可处该重点保护建筑重置价一倍到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