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 将对公共建筑定期进行安全评估鉴定

2011-03-29 12:55阅读:65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字号

2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透露,新出台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房屋建筑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鉴定。

《办法》对房屋建筑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对既有房屋建筑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府规章,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介绍,当前北京市已经从建设高峰期向使用和维护高峰期转变。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房屋建筑总面积为9.03亿平方米,其中城镇7亿平方米,农村2.03亿平方米。实施该《办法》,既可以促进既有房屋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也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照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主要责任主体;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由实际占有人承担相应责任。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该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对于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烈度等情况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办法》要求,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据介绍,房屋建筑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时,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区县人民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租金上予以补助。

此外,《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超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