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食盐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食盐是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事关千家万户,随着盐业体制改革即将推开,食盐安全犯罪随之增多。据统计,2016年以来,合肥检察机关共受理食盐安全犯罪案件9件10人,涉案问题食盐近20余吨。食盐安全犯罪严重扰乱食盐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技术简单,违法受益高。制售假冒伪劣食盐门槛低、成本低、技术简单、违法收益高,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工业盐冒充“加碘盐”、“深井盐”等产品,只需购买灌装机、包装袋、自动封口机,即可直接将工业用盐灌装成包装精致的食用盐予以销售,如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案,原料每袋400克仅需0.24元左右,批发价格是1.6元左右,从中可以赚取6倍以上的差价。
异地制售,查办成本高。原料购买、制假窝点、销售网点往往分布在不同地域,相距甚远,甚至跨数个省份,致使查处难度加大。如肥东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刘涛从河南、湖北等地购进工业用盐,到上海租房加工,然后销往安徽等省的市县。
隐蔽作案,监管难度大。作案地点隐蔽,张涛制假窝点设在上海市宝山区涓星路一出租房内,很难发现。包装精致容易造成误识为正品食盐,从张涛制假窝点起获的假冒食盐,外观均标注“中盐”和“加碘精致岩盐”字样。而知道该类食盐来路的销售网点,在执法人员查处时,他们会转移藏匿问题食盐。如汪永良、严加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案,被告人看到执法人员到来,迅速安排人员将问题食盐转移藏匿至其他房间。
量多面广,社会危害大。由于违法成本低、获取利益大,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大量制造问题食盐,寻求多渠道销售。如肥东县院办理的6件7人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案,仅在缺碘地区的合肥市、滁州市及其区县起获的无碘食盐就有11.85吨,且该批食盐中的铅含量也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用这些食盐会对身体危害很大。
利益驱动,犯罪成本不高。由于制作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成本很小,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却很大。司法实践中,相较其他暴力型、经济型犯罪,判处的刑罚都不高,犯罪成本也很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制作和销售者敢于冒险,为获取高额利润,甚至不顾及违法犯罪的后果,大肆制作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盐。
疏于防范,维权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无识别真假食盐的能力,认识不到工业盐给自己身体带来的危害,有的消费者甚至贪图便宜而积极购买,还有一些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假盐,但因损失较小,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盐业体制改革进入过渡期,不法盐商瞄准时机,大量制售假盐。
管理薄弱,协作打击不力。制售窝点往往藏匿于民宅,而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对民宅实施入室检查的主体资格,只能依赖联合执法。制售假盐犯罪的案件来源依赖于群众举报,监管部门职权行使不到位,缺乏根治的长效机制。制售者与执法部门“打游击”,检查时偃旗息鼓,不检查死灰复燃。
缺乏鉴别,宣传力度不大。广大群众缺乏对食盐的鉴别能力,不清楚食用盐与工业盐、劣质盐的区分标准,难以掌握食用盐、工业用盐以及其他劣质盐的辨别知识,对经营假盐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不理解,盐业管理部门食盐鉴别和相关法规宣传还没有做到深入人心,发布相关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不力。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维权意识。加大对食盐安全鉴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同时提醒各类批发市、零售超市、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务必要增强守法意识,一定要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私盐假盐,害人害己。
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效率。盐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司法机关要加强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组织领导,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络员、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严禁以罚代刑,确保联合打击效果。
落实主体责任,贯彻追溯制度。落实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召开和下架退市制度,实行食盐及时追溯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对未执行决定的,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顿、吊销执照;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赔偿。
推进公益诉讼,保障公共权益。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安全危害,检察机关经发出公告期满,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制假贩假者在得到刑法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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