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无食盐(食盐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确保不断供、不脱销。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停产歇业、因故退出和破产倒闭等连续3个月不能持续正常生产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将资质证书缴回,注销证书编号,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业务,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并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置于电子商务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或超出食盐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称,自印发之日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运输食盐到销售地备货,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备货,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跨区备货。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履行好专营责任,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确保不断供、不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