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开启实施序幕的新《食品安全法》在针对进口食品(进口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种检测、监管和处罚的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在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着重强调了进口合格证明材料的检测、食品召回力度的规定以及中文标签的规范,在监管方面明文强调了有关政府的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在进口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方面要求,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之后才能附上合格证明材料。
同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一些明确了规定检测方式的进口食品,要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如何进一步细化检验要求和流程,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也详细列出了,亟须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予以确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在条规中明确给出了对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的规定,是在源头保障了进口食品的安全,同时也是对我国进口食品的进一步规范化。同时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处罚金在以前到上万不等,具体情况是具体事件而定。
新《食品安全法》在条规中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以后政府应付的监管责任。只要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需要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进口食品上面中文标签的内容也是需要政府的监管。今后在国内市场发现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存在问题时的法律责任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追究。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进口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