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代欣:民间城建类项目范围缩减

2018-06-20 12:52阅读:6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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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逐步规范起来,此次缩小必须招标工程范围,符合“放管服”的要求;同时,此举有利于更多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降低民营资本的运营成本,减少行政管理的流程。对于房地产业务来说,当前需要不断压缩相关行政成本,提高开发效率。从这个角度看,部分招投标流程的缩减,有助于降低企业各类成本。对于房企来说,可以基于业务经营和发展需要,选择更匹配的供应商,这样利好项目开发节奏的加快。

16号令的出台系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不仅有助于扩大房地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更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16号令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在保留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项目中,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按照3号令的规定,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都在必须招标范围。

目前,根据843号文的最新规定,这两类项目缩减为,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现在国家认可在公共服务项目中的市场行为,并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需要关注的,按照第16号令,将项目资金来源作为衡量与判断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重要因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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