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胜:从三方面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

2015-05-18 12:48阅读:5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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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会上表示,中国将通过防止过度证券化、坚持市场创新和监管相协调以及完善制度建设来防控中国信贷资产证券(证券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化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潘功胜称,在中国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进程中,非常认真的研究国际上的主要经济体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在金融危机以后,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比如说在金融危机以后,美欧这些主要的经济体普遍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心也从原来的鼓励金融创新转向对资产证券化风险隐患的防范。比如美国政府发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改革是它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它的核心是强制要求风险自留,发起人要强制进行风险自留,强化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具体措施。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总体的规模不是很大,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也需要高度的重视风险防控,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要防止过度证券化。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扩大试点,不搞再证券化,因为资产证券化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进行多层的证券化,证券化做的层级越多,基础资产和投资人之间的距离就越遥远,证券化产品也会变得复杂,不仅客观上会使风险难以识别,主观上也会产生过度转移风险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强调一个基本的原则,要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透明。

第二,要坚持市场创新和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加强市场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三,完善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充分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以及金融危机以后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些成果。比如说,要建立一个动态、标准、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在产品的存续期有一个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对于信息披露的评价机制。比如说,我们要加强对发行人、对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他们的责任。再比如说,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自留制度,发行人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自己要自留一部分,防止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人的道德风险,这也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很重要的一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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