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今日起豆制品使用转基因大豆包装上须注明

2014-08-01 02:03阅读:6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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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豆腐脑等豆制品将告别“裸奔”时代。

根据《规定》,所有预包装豆制品(中国豆制品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要求;除现制豆制品外,散装豆制品应进行适当包装,并附加标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大豆来源地(标明大豆产地的国别)等内容。

市食药局相关人士表示,不允许“三无”豆制品在市场上出售。此外,使用农业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制作的豆制品须标明“转基因”,并有字体大小要求,有关部门将会定期抽查。

根据规定,对于需低温贮存的豆制品,生产者应当配备满足生产需要、温度在0℃—4℃之间的冷藏库或冷藏设备,设有温度、湿度监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豆制品;运送时应当使用温度低于10℃的密此外,《规定》还增加生产台账制度要求,细化了问题豆制品召回制度,加大对豆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餐饮单位现制的豆制品仅限在其经营场所内供消费者食用,并不得销售给其他豆制品经营者等。

此前市食药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豆腐供应总量约为每日大豆投入量200吨,本地获证的28家企业每日大豆投入量约为100吨,其余100吨主要由东莞、惠州等周边城市供应。也就是说,全市一半豆制品来自周边城市。《规定》实施后,外地入深的豆制品同样要符合“深圳标准”。

根据规定要求,豆制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停止生产、不得销售。豆制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深圳市外生产的豆制品在本市销售的,也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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