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购买剧毒高毒农药须出示身份证明

2014-05-28 02:03阅读:3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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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安全新规将实施。27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农业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读刚刚出台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今后,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中国农药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新出台的《规定》共31条,重点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制与执法能力建设、农药及兽药的监管、农产品质量追溯等几个方面,重中之重是对农药、兽药的监管。

《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剧毒、高毒农药和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经营、使用作出了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近十项农药、兽药监管制度。包括,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制度,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不得向未成年及不能说明购买用途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和包装物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防治制度,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小宗作物、特色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推选使用制度等。

同时,对违反规定设立的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以及随意增设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等内容予以删除,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坚持责权统一,并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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