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这一被外界视作“史上最严”的治霾新规,不仅划定了处罚上不封顶的“红线”,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写入其中,可谓“严”字当头。
据了解,今起实施的新版条例,共计8章130条,主要从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与2000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相比,新版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更加严格。
新版条例针对违法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机动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扬尘等方面增加了法律责任。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新版条例增加了对同一单位2次以上违法行为施行加倍处罚的条款,对屡教不改者的处罚上不封顶。
另外,对同样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版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原来是“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的给予5-20万的处罚”,现在则是“先责令停止建设,并直接处罚(没有限期补办环节)。对于拒不停止建设的,进行查封”。
“下限加严”的思维在条例中亦有明显体现。其中,向大气排放粉尘物质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设施或有效措施的行为,原来是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现在全部是处1-5万元。
新版条例还增加了环保部门的主动权。对于超标排放的行为,原来是“申请政府限期治理,处1-10万”,现在则是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处1-10万,治理期间限制排放,不得新改扩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请政府停业关闭。
对于各界关注的“重污染日应急状态下不执行限停产措施的行为”,新版条例较大幅度地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来是处罚1-10万,现在则是查封排污设施,处5-50万元罚款。
对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条例还增加了排放环节的法规条款。对于“产生voc排放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行为,将分情节,轻微的处2-10万元,严重的处10-30万元。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改造清洁能源方面的条款。对于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业单位未改清洁能源的行为,将限期改正,处1-10万元。
北京邀全民参与治霾的思维,还体现在新规条款之中。记者注意到,除了强制性的措施之外,新版条例还写入一些鼓励性的条款,其中包括此前备受争议的“停车三分钟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