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新疆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加强

2009-01-05 01:20阅读:121

作者 : 千讯   来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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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新疆区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新疆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安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要求,着力促就业、抓社保、保权益,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渐成体系,并日趋完善,实现了劳动保障事业的跨越发展。目前全区已建立健全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救灾救济为主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为新疆的改革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有力地促进了新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社会保障政策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新疆社会保障事业迎来了飞速发展的春天,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迅速得到了恢复、建立、改革和发展。回顾所走过的历程,主要经历两个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得十四大召开前,是社会保障制度恢复和改革探索时期;199210月至今,为社会保障制度迅速发展和制度建立健全时期。尤其是1998年以来,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新疆社会保障在体制创新、制度改革、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目前,新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由“全部包揽”向“三方分担”;由“平均主义”向“公平与效率兼顾”;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由“局部覆盖”向“全面覆盖”;由“物质保障”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基本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社会保险体系日臻完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对新疆区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恢复、建立、改革和完善。三十年来,新疆区社会保险业务持续全面拓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层次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得到的实惠更多。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导的社会保险体系。
 
  截至2007年末,全区五项保险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44.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51.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132.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151.6万人。当年征收五项社会保险基金139.7亿元,总支出98.4亿元,累计结余255.5亿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直接管理的人数从2002年的零纳入,增长到2007年的34.6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5.3%
 
  (一)基本养老保险确保了离退休人员生活得到了保障,社会发放率逐年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建立到不断完善,始终紧密结合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按照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采取了积极稳妥的措施。尤其进入本世纪以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一年上一个新台阶,基金征缴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截至2007年末,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05万人,比2000年增长46.2%。其中,职工156.9万人,离退休人员48.1万人。征缴养老保险费73.9亿元,增长1.8倍,征缴率为98%。全年发放养老保险金58.66亿元,实现养老保险金发放率达到100%。已连续十年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于2003年完成了企业历年拖欠2.6亿元养老金的补发。与此同时,自治区还大力推行养老金由银行或邮局代发的办法,使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并向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展顺利,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较好保障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实行的仍是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公费医疗制度,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支付。城镇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开始探索医疗费用与个人利益挂钩、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等改革办法。经过十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于1999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标志着新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为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已基本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07年末,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244.8万人,比2000年增长1.8倍,征缴医疗保险费38.7亿元,增长15.4倍,征缴率为99.4%。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三)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受益人数不断增加
 
  新疆于1986年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当时称待业保险制度)只对国营企业中的四种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经过22年的改革历程,新疆失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为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享受对象扩大为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的失业人员,实现了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建立了失业保险待遇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还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截至2007年末,全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51.6万人,比2000年增长24.1%。征缴失业保险费9.2亿元,增长1.8倍,征缴率为97.3%。新疆区失业保险制度的建全,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还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30年来,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新疆进行了工伤保险改革的试点工作,开始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其中在1999年,自治区为全面贯彻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按社会保险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对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的待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为所有企业及其职工;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后,自治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以各地州市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全面展开。此后,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进一步加快,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长效机制和工伤职工停工停薪期管理办法,加强了工伤保险管理,并以高风险行业及农民参保为重点,加大了扩面力度。开展了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截至2007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32.5万人,比2000年增长了3.9倍;征缴工伤保险费2.1亿元,增长11.6倍,征缴率为99%
 
  (五)生育保险使百万多生育女职工受益
 
  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多次进行改革,尤其从1988年后,国务院先后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决定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总结几年来各地开展生育保险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对今后新疆生育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有效地均衡了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维护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对提高妇女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社会的安定。截至2007年末,全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51.6万人,比2000年增长了4.9倍;征缴生育保险费2.6亿元,增长14.3倍,征缴率为99.4%
 
  三、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
 
  社会救助是国家及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和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下的个人及家庭进行的救济和援助,以维护这些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低防线。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疆的城市社会救助工作实行了重大改革,社会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从传统的“五保户”“受灾户”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弱势群体,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其进入1999年后,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出台,全区19个城市,68个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在保障对象上,突破了“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的传统范围,覆盖了所有城市社会困难群体;在保障标准上,由过去数年不动的静态标准改为随着物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的动态标准;在资金来源上,由过去根据财政状况临时调剂改为依法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管理方式上,由过去仅凭基层政府决定改为居民申报、居委会考察、基层民政部门审定、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大大提高了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经过几年来的努力,目前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逐渐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19972007年,全区累计共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8.1亿元,平均每年有50多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07年末,全区城镇居民中有61.5万人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年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已达9.6亿元,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2%。城市居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城市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救灾救济工作成效卓著
 
  新疆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之一。面对频繁、严重的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给予了救灾救济工作的高度重视,紧紧围绕“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和专户管理体制,提高了救灾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救灾工作程序,相继制定出台了《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社会救济工作暂行办法》、《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社会救济工作应急预案》,全区已基本形成了防范有预案、应急有措施、救济有办法的一整套救灾救济体系;拓宽救灾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推动了救灾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增强了救灾实力;加强重点地区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在乌鲁木齐、喀什等城市建立了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提高了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积极巩固和发展救灾互助储金,储粮会,提高了灾民的自救能力;妥善使用救灾资金,截至2007年末,全区累计安排救灾资金21.8亿元,有1246.5万人次的灾民和救济对象得到救助,维护了灾区的社会稳定,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加深了各族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感激之情。
 
  五、社会优抚制度日益规范,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有效。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从资金、政策等方面全力支持优待抚恤工作。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投入大量资金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和医疗难等问题。在疆退伍及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疆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于1993年开始逐步提高。2007年全区共有3.2万人得到国家抚恤和优抚补助,国家优抚费用支出1.4亿元,人均4180元。军人的退伍安置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改革,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商、税收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行了扩大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自主权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做法,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新路子,实现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接轨。19892007年全区共安置退役士兵11万多人,平均每年有六千多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仅2007年退役安置费支出已达2.8亿元。
 
  六、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老有所养得到保障
 
  社会福利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个人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非常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断积极探索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途径。1980年,民政厅成立福利生产处,各地州也陆续成立机构,福利生产走上正轨;1984年单独成立了新疆民政工业公司;从九十年代开始,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力度,在争取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引导福利企业向集体、单位、个人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方向发展。新疆福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多形式、多渠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局面已基本形成。1978年,全区有农村敬老院100个,儿童院5个,社会福利院7个,社会福利医院6个;社会福利企业7家;到2007年末,全区共有收养性福利事业单位498个,工作人员2943人,床位25106张,收养人数22280人;城乡老年性福利机构411个,床位17116张,收养人数14842人;儿童福利院38个,床位3192张,收养人数3180人;社会福利院33个,床位3044张,收养人数2577人;社会福利医院8个,床位1380张,收养人数1467人;光荣院7个,床位274张,工作人员39人;社会福利企业109家,工作人员6169人。1991年开始,在全区各地逐步开展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19912007年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3.42亿元,资助社会福利项目31586个,为国家上交税金1.6亿元。
 
  老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制定了《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为”。为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启动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综合性医疗、康复和保健服务。
 
  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向前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在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传统保障项目的同时,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艰苦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向前发展。
 
  (一)农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自治区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于1993年在民政厅成立,并开始开展试点工作;1996年在全疆全面推行。1997年,全疆由13个地州(市)、49个县的13.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各项工作在不断积极向前推进。
 
  (二)农村合作医疗
 
  自2003年起,新疆区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以财政补贴为支撑,以大病统筹、医疗救助为重点,深受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并积极参加。截至2007年末,全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87个,覆盖农村人口974.0万人,占全区农牧业人口的94.6%,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847.3万人,参合率为87.0%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连续实施和不断完善的同时,从2003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着手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进行了调研,以科学的方法确立了保障标准和筹资渠道。截至2007年末,全区共投入1.9亿元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有129.8万农牧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用于重点支持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的资金投入达9.8亿元,有441个贫困村达到了整村推进验收标准,近35万贫困人口越过低收入贫困线,贫困农户人均收入达到2206元,实现了脱困。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新疆区社会保障事业取得巨大发展的三十年,是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加强的三十年,是受益群众增加最多、基金增长最快、待遇水平提高幅度最大的三十年。我们坚信,全疆各族人民只要团结一心,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为目标,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社会福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新疆的社会保障事业必将通过改革和发展日臻完善,必将建立起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筹兼顾,覆盖城乡,惠及二千多万各族人民的,公平、有效、协调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疆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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