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孤儿的生活费将有全市统一标准,集中收养、散居孤儿每个月的生活费分别为1600元、1400元。未来,他们的生活费将保持与社会经济增长同步的自然增长,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市民政局表示,近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下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这标志着本市孤儿保障工作进入规范化阶段。
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只向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孤儿发放,发放范围包括两类,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如果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含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此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在五保供养标准基础上补齐,其他供养内容不变。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失去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201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发基本生活费;201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从生日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视同孤儿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从通过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之前已经办理《儿童福利证》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原证收回作废。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也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且未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被依法收养的;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