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生生物“疫苗销售”营业收入为15.39亿元,销售费用为5.83亿元,销售人员仅25人,人均销售费用2331.85万元。4.42亿元“推广服务费”,财报解释为子公司长春长生向推广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长春长生涉及多起行贿,其通过行贿地方医院、疾病防疫部门,给予回扣方式推销产品。围绕着长春长生有众多的“贿赂”案件。
因武汉生物是非上市公司,无从知晓公司具体的营销费用支出。但通过检索无诉网等第三方数据平台,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销售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同样发现了武汉生物产品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贿赂”案件。如2018年5月22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武汉生物销售人员程立鹏在蚌埠市销售武汉生物的狂犬免疫球蛋白过程中,为了感谢时任蚌埠市疾病控制中心行政科科长郭某在采购疫苗上的帮助,以及为了以后能多做蚌埠市疾病控制中心的业务,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26日,分四次送给郭某共计人民币91000元及小米手机一部,法院判决其构成行贿罪。
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经审理查明,武汉生物对王某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王某接种疫苗后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属实,为此,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酌定武汉生物承担一定的赔偿。再如2016年12月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5年期间,国家工作人员陈某为武汉生物业务员王某销售疫苗提供帮助,收受王某0.9万元现金。